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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规程
2020-04-17 15:05  

潍坊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资产管理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合法合规,资产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贯穿学校资产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全过程,实现对资产管理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重点关注资产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内部管理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资产工作,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内部应合理设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岗位及其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财务处内部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核算与管理等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按照管采分离原则负责学校各类资产采购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按照本部门管理职责和资产不同形式,对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购资产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执行采购、验收登记入账等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主管的项目进行采购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负责组织进口设备采购论证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七条 财务处、采购中心、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对采购预算进行会审,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指导、监督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采购形成的资产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台账,对资产进行编号和登记入账,财务处同时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登记入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进行验收并作价入账。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等基建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学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保管和使用,对各类资产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与业务主管部门核对资产台账,及时报告资产使用和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和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或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填写操作使用记录。学校鼓励并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资产盘点制度,明确资产盘点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账和盘点。发现账账、账实不符的,应编制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存货的管理流程,明确存货采购、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管理要求,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存货现状及仓储条件,对贵重、稀缺和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制定基建维修计划,对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论证、制订方案、办理立项手续并负责工程项目实施、验收等具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固定资产定点维保单位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维保,定点维保单位由招标办公室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除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价投资项目外,严格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期货、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价值和投资收益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目标效益管理,确保对外投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八条 需处置的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通过委托拍卖、竞价、协议转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处置行为中取得的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合理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和职责,定期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和安全备份,保证国有资产数据安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定期编制资产分析报告和资产报表,经学校审核后进行上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评价。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本制度实施进行监督,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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